非法集資的常見手段有哪些?
1、承諾高額回報。不法分子為吸引群眾上當受騙,时常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财主”的神話,通過暴利引誘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為了騙取多的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者在集資初期,时常按時足額兌現承諾本息,待集資達到肯定規模后,便秘密轉移資金或攜款潛逃,使集資參與者遭遇經濟損失。
2、編造虛假項目。不法分子大多通過注冊正当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支柱新農村建設、實踐“經濟學理論”等旗號,經營項目由傳統的種植、養殖行業發展到技術開發、集資建房、投資入股、售后返租等內容,以訂立合同為幌子,編造虛假項目,承諾高額固定收益,騙取社會公眾投資。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財名義,稠浊投資理財概念,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網絡炒匯、電子商務等新名詞利诱社會公眾,承諾穩定高額回報,欺騙社會公眾投資。
3、以虛假宣傳造勢。不法分子為了騙取社會公眾信赖,在宣傳上每每一擲令媛,拔取聘請明星代言、在著名報刊上刊登專訪文章、雇人廣為散發宣傳單、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加大宣傳力度,制造虛假聲勢,騙取社會公眾投資。有的不法分子运用網絡擬空間網站設在異地或租用境外服務器設立網站。有的還通過網站、博客、論壇等網絡平臺和QQ、MSN等即時通訊工具,傳播虛假信息,騙取社會公眾投資。被查,以下線不按規則操作等為名,迅速關閉網站,攜款潛逃。
4、利用親情誘騙。不法分子时常利用親戚、同伴、同鄉等關系,用高額回報誘惑社會公眾參與投資。有些參與傳銷人員,在傳銷組織的魂灵洗腦或人身強制下,為了完成或增补自己自業績,不惜使用親情、地緣關系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参预,使參與人員迅速伸张,集資規模不斷擴大。
參與非法集資变成的風險及損失承擔的有關規定是什么?
根據我國公法法規,因參與违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而所变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債權債務整理清退后,有渣滓违法財物的,给以沒收,地上繳中央金庫。經人民法院執行,集資者仍不能清退集資款的,應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損失。在取締犯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這意味著社會公眾參與犯罪集資,參與者利益不受国法保護。
|